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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設有營業商號的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果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僅以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實際交易全部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徵的依據,所以准按住家用稅率課稅之網路銷售業者,房屋仍需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登記之營業處所有部分面積供辦公使用或堆置網路銷售之相關貨物,就要依實際營業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且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6分之1。換句話說,若實際營業面積未超過課稅面積6分之1,最少還是要以6分之1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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